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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题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连续生产,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例如,以自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只需就最终产品卷烟缴纳消费税,而作为中间产品的烟丝则不需缴税。另一种则是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除生产以外的其他方面,这种情况就应在自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是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情况应除外)。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的规定为:(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前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烟、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

例6.某工厂在节日期间将本厂自制的一批应税消费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同类消费品当月销售价格计算,该批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应为40000元,相同适用税率为17%,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40000×17%=6800(元)

例7.某企业为开拓市场,将研制开发的应税消费品新品种作为样品投放展销会,以扩大产品广告宣传的影响。该产品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75000元,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75000+75000×5%)/(1-10%)=87500(元)
应纳消费税额=87500×10%=8750(元)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纳税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式中,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方有责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成本”的核算资料,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计税方法举例如下:

例8.甲工厂委托乙工厂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工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32000元,乙工厂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为2000元,收取加工费8000元,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30%。受托的乙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32000+2000+8000)/(1-30%)=6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000×30%=18000(元)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如果直接进行出售的,无需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其作为原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例如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力原料生产卷烟;以委托加工的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酒;在销售这些应税消费品时,可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予以扣除,从而避免重复缴纳消费税。

例9.如果上例中的甲工厂将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应税消费品(最终产品),然后进行销售,假设取得销售收入额70000元,适用税率为45%,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最终产品)=70000×45%=31500(元)
扣除委托加工原材料的已交消费税后,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实际应交消费税额=31500-18000=13500(元)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10.某进出口公司进口应税消费品一批,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00000元,关税税额为600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5%,计算其应纳消费额。
组成计税价格=0.1×〔(500000+600000)/(1-45%)〕=20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2000000×45%=900000(元)

(二)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式中,“销售数量”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在按从量定额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应税消费品的计量单位与税目税率表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需先进行计量单位的换算,然后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例11.某啤酒厂某月销售桶装啤酒1000吨,每吨售价(不含增值税)3500元,取得销售收入3500000元。啤酒定额税率为每吨22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000×220=220000(元)

例12.某进出口公司进口柴油,海关为其核定的征税数量为500吨,柴油定额税率为每升0.1元(柴油、吨=176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0.1×1176×500=5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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