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门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权利和员工的法定安全义务、安全和熟悉生产管理工具或操作,可以有效地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是否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着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对职工的安全权利和义务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明确了,并规定了严格的责任,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的监督
1。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
制定《矿山安全法》的当时,国家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安全。根据国务院的现行规定,法律中规定的矿山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已不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由其负责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因此,《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
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