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04年统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即将到期,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和卫生部统一部署,决定对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换发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及范围
(一)换证时间
宣传阶段(2009年3月底以前)。各地要向广大乡村医生宣传此次换证的目的、程序和意义,同时做好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农村卫生政策的宣传。
申请审核阶段(2009年4月10以前)。乡村医生提出执业和注册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
核发证件阶段(4月10日?4月30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证书填写、盖章、和核发工作。
汇总上报阶段,2009年5月底以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乡村医生注册和换证情况数据库报市(州)卫生局,由市(州)卫生局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农卫处备案。
(二)换证范围
1.持有2004年后下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乡村医生。
2.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年版)的。
3.持有2004年后下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其他乡村医生从业证件,但已不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应将原有证书收回注销,此次不得换发新证。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和再注册工作,组织广大乡村医生认真学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换证和再注册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换证和再注册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将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二)各县(区、市)卫生局要认真统计符合换证条件人数后报市(州)卫生局,市(州)卫生局汇总后于2009年3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农卫处,省卫生厅于4月10日前免费核发统一制作的空白证书。
(三)此次换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或变相收取乡村医生相关费用。旧证收回后由市(州)卫生局负责统一做好建档和旧证销毁工作。
(四)换发新证后,乡村医生的注册、聘用、培训、日常管理及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文件执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
(五)各地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乡村医生报考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新聘乡村医生原则上从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中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