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摘要]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需通过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作为捐赠所得,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接受捐赠资产相关的会计信息。[关键词]接受捐赠;资产;会计;税务
为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2023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会计分录,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国家征税成本,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有关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变动较大,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一、受赠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新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字[2003]29号)》的解释,有关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企业应设置“待转资产价值”总账科目,下设“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受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根据有关凭据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价值和由捐赠方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含由受赠方支付的相关税费)。取消“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
2.企业受赠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3.企业受赠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4.企业受赠取得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当期的利润总额。但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作为捐赠所得,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由于因受赠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而造成纳税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和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借贷之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5.企业受赠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资产,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二、受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举例
如果企业受赠取得的是货币性资产,其相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简单2023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会计分录,这里不再赘述。下面以企业受赠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举例说明。
例:企业2003年6月接受外单位捐赠的全新生产设备一台,发票账单注明的价值为118000元,企业接受捐赠中支付运输费等费用2 00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会计与税法均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设备已投入使用。
1. 取得受赠资产并投入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12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8000
银行存款2000
银行存款2000
2.企业2003年7~12月每月计提折旧2000元时:
借:制造费用 2000
贷:累计折旧 2000
3.2003年度末,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500000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按“通知”规定,本例中企业受赠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对其计提的折旧可作税前扣除,故无需作出纳税调整。但应对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赠所得作出纳税调整,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5年分期计入,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23×600元(118000/5=236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