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而设立的,旨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一定资金而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它通常以实现特定公共政策为目标,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和专用性的特征。
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另一类是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基金。其征收范围、标准和管理原则上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如车辆购置税滞纳金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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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使用人、受益人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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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是国务院以及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旨在支持某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政府性基金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征收主体应当公开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2.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应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并接受政府审计监督。
3. 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征收、使用和取消等都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浪费、挪用和滥用等行为的发生。
此外,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