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收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1][2]^。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发货后,需要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时,必须向银行交验盖有预留印章的托收承付凭证、货款凭证等收款凭证,并随附送货发票和购销合同。付款人收到有关凭证并承认付款后,托收承付才可继续进行,并且托收承付的款项已经转入收款人的账户,同时,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收款人提交的托收凭证必须加盖有预留印章和有关责任人的签名盖章,收款人对收到的托收凭证及回单进行认真审查把关,付款人必须具有支付能力,以及采用托收承付这一特定交易方式必须经过双方事先签订合同^[1][2]^。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起点为1000元或5000元。这需要根据付款人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确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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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付款人委托银行主动从付款人账户扣收款项,收付人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在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政策的前提下,由其所有并自主支配的商品、劳务以及原材料等物资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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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付款人是否确实具有独立核算、有清偿能力的单位资格。
2. 审查托收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
3. 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付款人或收款人是否为合法签章;收款人有无盖章;付款人是否在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
4. 审查托收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
5. 托收凭证的审查需要结合对收款人开户银行及收款人本身的了解和检查,因为有些问题可能要通过开户银行才能了解。
6.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五万元,定金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付款金额在托收金额的1/2以上且在五万元以上的,需要向开户银行提供收款依据。
7. 注意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查询并追回该笔款项,如果发现有拒付理由的,应当及时向银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