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1]^。
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新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未按规定使用的,其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1]^。
抱歉,无法提供国税发200931号的具体内容及2025年的最新变化。但根据公开信息,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搬迁规划阶段的所得税处理、搬迁实施阶段的所得税处理、搬迁清算阶段的所得税处理、罚则、附则等。
该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3版)。新版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细化相关规定,优化办理流程,更好地满足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的实际需求。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建议查阅最新的税务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31号注意事项如下:
1. 适用范围:该公告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时间节点:纳税人以折扣形式销售货物,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但税务机关查账时,折扣销售能提供完整的信息,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3. 销售折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折让的税款也能在当月申报纳税时抵减。
4. 认证与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只在一张普通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让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购买方认证的时限不受限制。
以上就是需要注意的事项,具体情况可能因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税务局工作人员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