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和监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事务所和合伙制事务所,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其对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跟踪监督。
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和监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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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在审批程序、监督检查、处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了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目前,该办法的实施时间还未到期,因此暂时没有最新的变化。但是,中国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会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可能会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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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意事项如下:
1.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的经济实力。
3. 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4.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合伙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批准后的登记表报送财政部备案。
6.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执业许可证置于事务所住所醒目位置,以便公众查阅。
7.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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