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因此,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按照固定资产下列两个金额的较高者确定:
1、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简称为“销售净价”,下同);
2、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前一个金额,反映了固定资产以处置方式收回成本,后一个金额,反映了固定资产以使用方式收回成本。
比如,某出租车账面价值12万元,对外“销售净价”10万元。由此初看,似乎应当计提2万元的减值准备,然而,持有该出租车的目的在于通过营运获得收益,单以“销售净价”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与持有目的相抵触。假设该出租车未来现金流量(包括营运收入扣除付现成本后的部分、处置净流入)的现值为20万元,可见,该出租车并没有发生减值。
综上所述,该出租车的可回收金额即为20万元,高于资产的账面价值12万元,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