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出的药品,经企业自查发现药监抽检,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合格的品种时要采取召回不合格品种的方式。
法律分析: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法律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