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
三、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
四、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五、规范高校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
六、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
七、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
八、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
九、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人才薪酬,不得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
十、各级各类学校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
十一、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