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常考的几个“标志”
1、历史上,标志着我国现代学制出现的法律:1902《钦定学堂章程》
2、我国当代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教育目的: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义务教育”的法律:1985《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4、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确立的法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第一个维护青少年儿童社会权利的国际法律:1989《儿童权利公约》
6、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的法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二、法律常考的“权利义务”之教师
(一)教师的权利:(源自《教师法》第七条)
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等。
2、学术研究权。
3、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包括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
5、民主管理权。包括: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
6、进修培训权。学校不得阻挠教师的进修和培训等。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育教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易混淆点,教师义务)
除此之外,教师同样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其中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这也是教师招聘的常考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