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原则,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一般原则:秘书工作中的一般性原则,指的是在全部秘书职能活动中,都应遵循的原则。它是秘书工作一般规律的具体体现,是秘书工作对秘书工作行为的客观要求,也是评价秘书职能活动的重要准则。 (1)正面效益原则:秘书工作价值取向必须符合事业公利、组织公利,必须以有效补益和优化社会效益、组织管理效益和领导工作效益为出发点,必须在工作效能作用指向、工作过程指向、心理及思维指向和素质发展指向等方面,都以不断提高正面效益为目标。 (2)以领导工作为核心原则:秘书的一切职能活动,必须围绕领导工作展开,按领导工作的需要提供全面、周密、及时、有效的服务。只有遵从这一原则,秘书才能从纷繁的工作任务中抓住有序安排工作的关键,分清主次有效地提供综合服务,充分体现秘书工作的价值。 (3)具体工作流程闭环运作原则:秘书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各秘书岗位的分工、各工作环节必须有序衔接、首尾相连,形成“闭环回路”和连续运作的工作流程,维护工作进程的有序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发挥整体功能。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我国所有的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国家机关的根本活动准则应该也是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