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保障雄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省和新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专项用于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水价调整补偿期内南水北调引江水价格补贴、城镇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等建设。
第三条 配套费纳入新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在新区(含雄县、容城、安新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为缴费人,均应缴纳配套费。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已享受减免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类建设项目18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建设项目160元/平方米。
第三章 管理部门和征收程序
第六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新区配套费的征管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征收配套费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征。
(二)负责向缴费人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费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三)负责根据缴款人持有的已缴纳配套费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保管、使用、存档工作。
(五)负责审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将缴入新区本级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的配套费,按照规定时限划转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四章 减免项目
第八条 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及程序。
(一)免征配套费建设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
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项目;
7.2019年7月1日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省政府批准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免征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减征配套费建设项目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征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项目向新区规划建设局申报,由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
第九条 确需缓征、停征、减免上述政策以外的配套费建设项目,需经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改革发展局研究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凭建设单位已缴纳配套费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其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区改革发展、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按照原执行标准和新区财政体制规定征收,分别缴入新区本级或县级国库,即2019年1月1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收入缴入县级国库;2019年1月1日至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收入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