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应提供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规定,4类政府投资项目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1)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2)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应提供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意见。重大项目必须有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项目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
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地震(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财政(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审查。
规划依据图与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同时办理。
3、初步设计阶段审批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规划报建图审查同时办理。
4、施工图审查
独立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
5、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初步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非跨区域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