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按照自治区职称工作统一安排,现将2022年度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干部院校教师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专业5个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职称评审范围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不含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含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干部院校教师系列(含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教)、技工院校教师专业(含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共5个系列(专业)。
二、评审条件
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2019年修订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21〕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21〕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21〕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2019年修订版)等条件施行。
三、申报渠道
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线上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登陆“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网址:,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申报。
四、时间安排
申报时间:2022年9月7日至10月10日。
审核材料时间: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1月4日。
缴费时间: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10日。
专业技术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缴费工作高级经济师 评审,逾期不予受理。
五、相关事宜
(一)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
(二)凡申报本年度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成绩有效期为5年;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成绩仅当年有效)。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参加本年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可凭考试期间“居家健康监测证明”或“隔离点医学观察证明”,先行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若评审通过,在评审结果有效期内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后予以补发职称证书(评审结果有效期一年)。
(三)凡申报本年度技工院校教师专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均可申报。
(四)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26号)执行。
(五)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参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六)严格落实审查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审查,谁负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级经济师 评审,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平台查阅“2022年度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等5个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申报注意事项”。
六、咨询电话
自治区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0991-3689696、3689900、
3689899
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991-3193615、319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