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现聘任在经济师岗位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经济师资格含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现实际从事经济工作的,须转评高级经济师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高级经济师资格。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人员,但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