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自201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监管,督促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安全员培训机构,2015年5月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并于2016年8月发布了《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行业标准; 省厅多次开会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培训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因此非常有必要出台一部对我市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的办法。
二、目标和任务
我局制定《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标任务如下:一是指导、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报名考试工作;二是监督安全培训机构按基本条件设置工作;三是利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安全员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采用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明确设立安全培训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管理人员及师资配备、组织架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教学场地及设备设施等。
(二)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报告要求。《办法》中规定了实行登记及信息公开的程序,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只需按要求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局收到安全培训机构的报告后,将聘请专家对安全培训机构上报的材料及现场进行核实和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培训和报名考试。
(三)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在《办法》中,规定了市局将通过局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开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安全培训机构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四)实行属地化监管。《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市局和县区局的各自管理职责和权限,各县区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五)安全培训机构总量的动态平衡管理。《办法》中没有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报告作出时间限制,安全培训机构可随时向市局报告登记,但报告后,若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报告。实现报告工作常态化。通过对安全培训机构评估和日常监督检查实现安全培训机构总量增减的动态平衡管理。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分6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教师、从业行为、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如下:
(一)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中“三项岗位”人员的必须向市局报告。
(二)培训机构。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对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报告登记场所条件、师资力量、培训项目、教学管理等信息。市局将聘请专家对上报的材料及现场进行核实和评估。
(三)安全培训教师。根据《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行业标准,《办法》中规定了安全培训教师的最低标准。
(四)从业行为。主要原则就是要求安全培训学校做到真培训。
(五)监督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如何监管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