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5]5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现将地方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税务登记
1、凡依照《征管法》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个体工商业户、“三资”企业和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纳税人以外,均应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
2、从95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统一由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各基层局直接办理。(税务登记窗口设在中山区鲁迅3号,中山广场办公大楼一楼)
3、对因经营地址变更而需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由市局通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清缴各项应纳税款(不需缴销发票),然后由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表和当年征管资料,到市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并重新划分管户分工。
4、对94年11月1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实行“一证两用”制,并通过验征方式建立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对94年1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实行“一户两证”制,并且应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窗口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5、设在市内四区或同一县、市、区的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凡分支机构持有营业执照的,应作为一个单独税务登记户管理;凡分支机构不持有营业执照的,应随同其总机构登记,不作为一个单独税务登记户管理。
6、对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部队、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乡、村、街道居民委等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应通过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7、对长海县在连投资兴办的企业,也由市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对不属于长海县投资兴办的企业不得纳入长海县财税局驻连办事处管辖范围。 8、市局县区征管处负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别办理。
二、关于纳税申报
1、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辖的纳税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有关地方税收的纳税义务,均庆按规定向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否则,应依照《征管法》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各基层局可根据纳税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核定。凡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无关,并县城不经常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于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时进行纳税申报;凡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有关的,一律按营业税条例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3、根据国办发(93)87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不再由国税局代征。因此,从95年2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单独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并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4、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可不单独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
三、关于税款征收
1、各基层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93)87号文件规定,对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范围的税收要做到应收尽收,对不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范围的税收,不得扩大征收范围。
2、各项税收均需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分级入库,不能任意串换入库级次。
3、对外地临时来连经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经营地直属分局办理报验手续。
四、关于各区、市(县)施工企业来连施工的税收征收管理
市内四区以外各区、市(县)施工企业临时来连施工的,需持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施工所在地直属分局办理报验手续,其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建筑安装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可回企业所在地缴纳,其它税收应按各种规定的纳税地点分别缴纳。
对个人所得税未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区、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在二个月内未征收的,负责报验的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征收。
五、关于各种补、退税问题的处理
1、对涉及以前年度的各种原因的地方税收补、退税问题,一律由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因补、退增值税、消费税而需补、退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办理补、退税手续。
3、各种补、退税款均应按规定的税种、科目入、退库,不得任意串换换税种。
六、关于各种减、免、缓税问题的处理
对于94年12月31日尚水到期的地方税收的减、免、缓税,凡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应继续执行;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七、关于对欠税和滞纳金的管理
1、为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征管实际,对企业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进行一次核查登记,并可责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一次重新申报。凡隐瞒不报或少报的,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大连市地税局网上申报,并依法课征滞纳金。
2、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滞纳金,不得任意核减、核免,对欠税数额较大、一时通难以全部清缴入库的,应至少一个月课征一次滞纳金。
八、关于原有征管资料的管理
原大连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和第二分局的所有征管档案资料、申报征收资料(包括所有税收数据资料和计算机软盘)、税政资料,一律由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和第一分局集中保管,并为其他各局提供查询、查阅等工作方便。
九、关于纳税检查
1、各基层局在纳税检查过程中大连市地税局网上申报,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原大连市税务局和国税局的纳税检查结论通知书等有关资料。
2、各基层局如发现纳税人需补、退应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税款,应移交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处理。
十、其他各基层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如遇与国税局之间发生征管交叉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地税局征管处,并由市地税局与国税局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