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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 经济师 >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2023-10-12 11:02:5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有必要对外贸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A+B)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A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红字(假定为-c)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红字(-C)

借: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红字(假定为-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D)

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 (假定为E)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 E

且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因此企业应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2023出口销售收入会计分录,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2)必须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3)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外贸企业必须对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税务处理高度重视,明确以下几个时间控制点: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或出口视同内销,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二是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2008年1月1日起,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2007]1150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三是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包括因不可抗力、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因经营方式特殊致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或申报退税。四是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国税发[2008]47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五是《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办理及抵扣时限,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填列应注意:(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2)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3)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项税额直接并入内销业务申报,其铺项税额申报区分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方式2023出口销售收入会计分录,按上述1、2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申报。(4)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5)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将对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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