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资产时,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处置资产过程中仅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3.处置资产过程中取得收入的,按照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或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1.单位账款核对中发现的现金短缺,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单位资产清查过程中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报经批准处理时,按照处理资产价值2023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处理收支结清时,处理过程中所取得收入小于所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2023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