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全过程接受纪检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云南师范大学。国家标准代码:10681。
第四条 校区设置:学校有2个校区,分别为呈贡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仙街768号,邮政编码:650500)、121西南联大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121街298号,邮政编码:650092)。
第五条 培养层次:学校具有招收博士、硕士、本科等各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六条 学校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重点师范大学。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
第八条 颁发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云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规章制度和招生考试、录取有关计划和办法,决定学校招生考试、录取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对招生考试、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施。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和办学条件,综合考虑本省(区、市)生源、毕业生就业升学、区域协调发展、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和往年计划,确定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量为2个,主要用于解决排名垫底的同等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录取期间计划调整须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根据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录取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普通文科、历史科、理工科专业按考生备案分数(含政策加分)和报考偏好排序,不同专业偏好之间不设分数差异。具体录取办法为:同一备案批次内,对报考到校的考生,按备案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单个考生,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录取分数线时,再判断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录取分数线云南师范大学学费查询,以此类推,直至录取最后一个专业。分数未达到报考专业录取分数线但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云南师范大学学费查询,转入空缺专业;分数未达到报考专业录取分数线且不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考生报名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较高的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成绩顺序进行比较,按比较结果优先录取;各科成绩相同的,按同分考生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承认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录取加分、减分的政策规定(无省级计划招生类别除外)。
第十八条 数学与应用数学(教师教育)、统计学专业考生数学成绩要求达到100分及以上。
第十九条 音乐(师范教育)、舞蹈(师范教育)、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原则为:
(一)省内录取原则:音乐学(师范教育)专业承认云南省音乐教育(声乐、器乐)统考成绩,成绩不低于200分;舞蹈学(师范教育)专业承认云南省舞蹈统考成绩,成绩不低于215分;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承认云南省播音与主持艺术统考成绩,成绩不低于210分。统考成绩符合以上要求,且学业成绩(不分文理科,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云南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按照学业成绩(不分文理科,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省外招生原则:承认招生所在省份专业或专业大类统一考试(联考)成绩,文化(文理不限,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达到本省文科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文理不限,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 音乐学(师范教育)专业声乐训练方向为:美声唱法、民歌、通俗唱法;器乐训练方向为:钢琴、手风琴、小号、小提琴、单簧管、古筝、琵琶、柳琴、竹笛、二胡。
第二十一条 美术学(教师教育)、书法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认可招生所在省份专业或专业大类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文理不限,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照文化成绩(文理不限,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承认云南省播音主持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要求专业成绩不低于200分,文化成绩(文理科不限,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云南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且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高男172厘米-185厘米,女162厘米-175厘米,其他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人员体检标准及体格检查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乘务员执勤必须达到的IVa级体检合格标准。满足以上条件后,按文化成绩(文理科不限,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原则为:
(一)省内录取原则:按田径、体操、游泳、篮球、排球、武术6个专业计划招生,学业成绩(含政策加分)达到云南省本科体育专业录取控制线,且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85分时,按学业成绩差额[学业成绩(含政策加分)-文理科体育本科对应的最低学业控制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符合学业成绩和体育专业分数要求的专业报考人数不足,则该专业的空缺名额将用于录取同专业其他专业学业成绩差额较大的考生。
(二)省外录取原则:学生学业成绩(文理科不限,含政策加分)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学生省内立案分数线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生原则为:
(一)省内录取原则:按田径、体操、游泳、篮球、排球、武术、足球7个专业计划招生,学业成绩(含政策加分)达到云南省本科体育专业录取控制线,且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75分时,按学业成绩差额[学业成绩(含政策加分)-文理科体育本科对应的最低学业控制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符合上述学业和体育专业分数要求的专业报考人数不足,则该专业的空缺名额将用于录取同专业其他专业学业成绩差额较大的报考人员。
(二)省外录取原则:学生学业成绩(文理科不限,含政策加分)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学生省内立案分数线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体育教育专业(校园足球人才、教师教育)招生原则为:招收足球专业学生,学业成绩(含政策加分)达到云南省本科体育专业录取控制线,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75分,足球专业成绩不低于36分,按学业成绩差额[学业成绩(含政策加分)-文理科本科体育专业对应学业最低分]录取,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排名分数相同时比较原则:
(1)按学业成绩排序的专业,若考生学业成绩(不分文理科,含政策加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成绩顺序比较,优先录取;若各科成绩相同,按同分处理。
(2)按文化分数差排序的专业,如文化分数差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成绩顺序比较,优先录取;如各科成绩相同,则按同分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考试、单独录取,考试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等学校对优秀运动员的推荐、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计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是教育部批准的与爱尔兰国立学院合作办学的本科教育项目,采用3+1合作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在国内学习,第四年赴爱尔兰国立学院学习。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同时获得云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爱尔兰国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国内学习费用按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当年制定的收费政策或核准标准执行,出国学习费用由国外合作学院按照当年发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报考时应充分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会计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只接受报考该专业的考生。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可转专业,入学后不可申请转专业,请考生慎重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专升本专业录取云南省内高校相关专业全日制专升本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录取符合报名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录取原则:按照专业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学生平均学分绩点×25]×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和面试成绩逐项比较,按高低排序录取。如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和面试成绩相同,则按同等成绩录取。
第三十条 本科招生预科专业招收2023届本科预科生,录取工作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本章程第十六条执行。考生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比较,按比较结果优先录取。各科成绩相同时,按同等学力考生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地方杰出教师项目、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非藏族赴藏工作学生、迪庆项目、民族预科班、乡村振兴预科班和其他专项项目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招收港澳台学生,港澳台学生可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考试报名参加考试。另外,香港考生可通过香港免试入学考试报名参加考试;澳门考生可通过澳门入学考试报名参加考试;台湾考生可通过台湾地区高考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该专业(不统一组织英语口语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外)。
第三十四条 除英语专业外,学校各专业对统一考试外语不设限制。学生入学后的公共外语教学主要语言为英语。同时还开设日语、泰语、越南语、缅甸语、老挝语、柬埔寨语、俄语等语种供学生选修,在满足开设课程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课程。
第三十五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三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试(包括艺术类、体育类学生的体检和专业复试),复试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学籍。专升本新生报到时,须持专升本毕业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应届毕业生须于专升本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取得专升本毕业证)。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新生报到时,须持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标准
第三十八条 经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学生学费按学年预收,以该学年所修课程的实际学分计算,于学生毕业时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按住宿条件和核准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标准详见下表:
一、学费标准
(二)住宿标准
第六章 奖学金与资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免、补相结合的多元化奖励资助制度。设立10余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10余项资助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确保无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云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唯一机构为学校招生办公室。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任何以学校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则以变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871-65911266。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