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众议院权限:
1、审议和批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美国宪法授权众议院因‘叛乱、贪污或其他轻重罪行’而弹劾联邦官员,众议院可经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弹劾案,并提请参议院对其进行审判;
3、众议院有权在没有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总统(即在选举总统时如果参选人的选举人票都没有过半数时)。
4、起草和提案各种法案,获简单多数通过后交由参议院审议通过。
二、参议院权限:
1、审议和批准总统任命的人事参议院 众议院,如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法官等,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参议院对人事案的同意权是有些限制的。例如,宪法规定,总统可不经参议院建议与认可而于国会休会期间任命人事。休会任命仅暂时有效,该职务于下次国会议期开始时再度出缺。尽管如此,总统经常作休会任命以避过遭参议院驳回任命案的可能性);
2、批准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参议院 众议院,制定涉外法规(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建议与认可后方能批准条约);
3、众议院弹劾因‘叛乱、贪污或其他轻重罪行’联邦官员,并授权参议院作同样的尝试(若在任的美国总统受弹劾,美国最高法院院长须主持其审判。在弹劾审判过程中,参议员须坐镇监誓与监证。有罪判决须在场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判决确定的政府官员自动解职,参议院可进一步禁制被告将来再任公职。在弹劾过程中不准有其他的惩处。然而,被弹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对罪行惩罚);
4、没有副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副总统。
总的来说美国的众议院一般偏重于美国财政和内政的立法,而参议院则主要在政府人事和外交事务上说了算。
参议院由各省的省长亲自担任,或者亲自任命。它代表了统治者的要求。众议院则由民选代表组成。它代表了民众的要求。
下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上议院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
上议院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根据世袭权力而取得这种位置的世俗贵族和非世袭的教会高级人士组成。大部分议员都是从斯图亚特王朝取得称号和职务,因此斯图亚特王朝可以指望他们的支持。下议院的情况稍有不同,因为这是一个选举出来的机构。尽管其议员不是真正的英国人民代表,可是他们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要比上议院的议员低。他们是由各个郡年满21岁,从地产上每年获得40先令以上收入的男子中选举产生的。在斯图亚特王朝时代,由各郡选入议会的是中等贵族和大贵族,包括旧的封建贵族和新的资产阶级化的贵族。还有在某种程度上与土地占有有一定关系的资产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