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
这次修改,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党委、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和惩戒力度。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
2021年6月21日安全生产法修正十大亮点具体如下: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监部门执法地位。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 “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强化乡镇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做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1)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4)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5)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8、新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 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并提高了处罚力度。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 并落实本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
(1)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2)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3)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1)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 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
(3)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