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是指一个企业在用到危险化学品的时候,需要提前去安监部门办理危化品使用许可证才可以购买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超过该办法所列出的62种物质最低年使用量,需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证,要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方能办理,另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也必须要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评估,如果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量没达到重大危险源和使用许可证标准,具有一定危险应进行安全评价和备案(依据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