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是导游资格证,之后需要与旅行社签约或是导服中心挂靠后才能取得导游证。导游资格证是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导游证是需要每三年到旅游局网站提交资料进行审核。需要提交证明没有具有下列情况的: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导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所以,只需要保持无传染病不违法以及保持与旅游新或导服中心签约的状况,就可以保持导游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