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1,下同)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仅限续考人员)。
3、持有《福建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者。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中(一)1或3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1)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3)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已持有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者。
(三)增加执业专业类别考试。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报考二建期间可以换单位吗,凡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级注册建筑师报考条件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1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
3.不具备本文附件3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⑵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文件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各地在受理港、澳、台居民报名时,须认真检查“国家/地区”栏目填写内容,以便最终统计港、澳、台居民的参考情况。
上述二级建筑师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指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人事部门用印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报考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准确填写报名表格,并对输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报考二建期间可以换单位吗,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2、资格审查后,报考信息将不可再作更改。
3、首次报考人员必须将报名表交至所属报名点审核。
4、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二级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