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2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 “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征集平台”或者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zjj.sz.gov.cn或者sfjlfec@sf.sz.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9室(邮编:518031),或者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20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5.《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关于《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7.《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关于《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7日
关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建设筹集的工作要求。
二是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建设筹集活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盘活存量用地和房屋,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加大各类保障性住房供给,提升保障性住房建造品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包括总则、规划与计划管理、用地供应方式及渠道、规划和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管理、用地及项目监管、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划计划
市住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任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目标、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目标等。
(二)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渠道
保障性住房可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城市更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等用地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方式筹集。
(三)关于保障性住房设计和建造要求
保障性住房设计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健康、智慧人文的原则,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不断提升居住品质,实现交通、教育、医疗配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四)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六十平方米以下为主,新增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为主,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九十平方米以下为主。
(五)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准入退出机制
新建项目直接认定;利用非居住存量用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依申请认定;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项目,依申请认定。用地批准文件已明确建设住房类型的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退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项目在项目认定时明确其有效期和退出机制。
特此说明。
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规定,市住房建设局、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工作要求。
二是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租后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轮候与配租、租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等。
(二)关于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无自有住房、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未正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公交、环卫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定向配租的,户籍、财产限额等条件适当放宽。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划定。
(三)关于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确定。面向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左右确定。
(四)关于特殊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退役军人、残疾人、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家庭,分类设置了相应的优先优惠政策,包括放宽申请条件、优先选房、定向配租、租金减免等。
(五)关于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办法》对有三个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提供放宽申请条件、户型适当照顾、优先选房、定向配租等优惠政策。
(六)关于住房使用和监督管理
承租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住房,不得有擅自转租、互换、改建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个人、用人单位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各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多种方式加以约束,促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善用。
特此说明。
关于《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广东省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
二是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明确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租金标准、配租方式和管理要求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分配与出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二)关于申请条件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无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在本市特定区域无房等。
(三)关于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其中,由政府组织配租的住房,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确定。
(四)关于配租方式
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项目批次受理、批次配租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住房主管部门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告,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提交认租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通过运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认租申请,住房租赁企业等运营管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完成申请条件查询、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租赁活动。
(五)关于住房使用和监督管理
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不得有空置、擅自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通过以租代售等方式变相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承租人、运营管理单位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各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多种方式加以约束,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平善用。
特此说明。
关于《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二是规范共有产权住房轮候与配售、流转处分、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轮候与配售、流转处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市政府可以根据住房供需情况,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二)关于申请条件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
(三)关于售价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四)关于产权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封闭流转。签订买卖合同未满5年需退出的,应当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个人产权份额;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购房人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个人产权份额或者申请收购。
(五)关于住房使用和监督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出借出租住房。购房人应当全额缴交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全部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个人等各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多种方式加以约束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促进共有产权住房的公平善用。
(六)关于特殊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退役军人、残疾人、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等特殊家庭,分类设置了相应的优先政策,包括优先选房、定向配售等。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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