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
2.《关于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3〕54号)
3.《关于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5〕28号)
4.《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6〕59号)
5.《对市医保中心有关医保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医保处函〔2007〕1号)
6.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7.《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等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36号)
8.《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号)
9.《关于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7号)
10.《关于回城未招工知青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5号)
11.《关于法库县、康平县、辽中县、新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沈人社发〔2009〕11号)
12.《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9〕13号)13.《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09〕14号)
14.《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
15.《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
16.《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09〕55号)
17.《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沈医保发〔2010〕19号)
18.《关于印发沈阳市宗教神职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22号)
19.《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20.《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
21.《关于企业退休人员2011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29号)
【申请条件】在本市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并符合参保条件的,首次办理医疗保险的人员。
1.《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市级统筹范围内,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
2.凡是本市市级统筹范围内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农业户口居民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农业(外地)户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后继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同时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4.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5.外地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6. 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外籍人员;
7. 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宗教神职人员;
8.依据相关文件经特别批准,允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如需代办加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2004年1月1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携带《失业证》)/参军(复员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出国留学人员(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
3.医疗保险参保凭证;4.宗教神职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办理地点】所属医保局
【办理时间】每月1日-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