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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4〕17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建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发布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建质[2013]111号,以下简称“建质[2013]111号”)。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加强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13号部令”和“建质[2013]111号”文件精神,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行之有效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制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于每年6月、12 月底前向我厅定期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项目基本情况明细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二、施工图送审管理
(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13号部令”和“建质[2013]111号”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采取摇号、轮候、计算机程序评分、行业自律协商等办法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当建设项目或市场有特殊要求时,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协调相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单位不得使用;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三)施工图送审材料
施工图送审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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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时请与《立法法》所规定的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