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中高层领导。
第三章 职 责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制订和公司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考核。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值班表的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
第五条 领导现场带班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三)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五)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第四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领导现场带班每月至少1次,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本时段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领导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
第八条 正常情况下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值班或带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行政科备案。
第十条 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领导带班必须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第十三条 每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由公司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生产技术部门和行政科通报变动信息。
第十五条 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考核责任人50元。
第十七条 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十八条 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1)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2)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3)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5)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第十九条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5 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实施战略重组、企业组织结构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制度自颁布实施之日起起执行。
第六章 相关/支持文件、记录
1、领导现场带班月度计划表
2、领导现场带班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