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重庆造价协会,英译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st Association (缩写 CCC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会由全市行政辖区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及造价工程师、资深专家、学者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共建和谐社会,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热心服务。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振兴重庆,促进重庆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健全体制、完善政策、民主管理、增进服务”的工作方针,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做好协会工作。
(一)组织研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模式和方法,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积极推广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
(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诚信建设,按照工程造价行业执业规则等各项制度,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完备的考试、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加强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专业部委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定额和办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三)根据建设部和市建委关于由协会对建设工程造价员实行自律管理的规定,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市的实施细则,积极做好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变更、验证、继续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四)制定和实行规范的信访制度,听取和反映会员的诉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协助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形成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合力作用,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完成工程造价有关指标、定额、标准的修订工作。承接和完成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或调研课题。
(六)编辑出版、发行工程造价信息和培训教材。办好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鉴证、推广工程造价应用软件。
(七)组织市内外建筑经济学术、技术、信息交流与业务协作,推广工程造价管理先进经验;
(八)定期开展工程造价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等活动,表彰和奖励在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研究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创新能力、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九)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及社团法人。
(四)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中的资深专家、学者;
(五)取得全国造价员资格、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六)境内外本行业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室,承办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协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本会及所属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经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7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