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街道办事处、镇(乡)均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换届与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镇(乡)人大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进出的届委会选举小组主持。居委会选举小组一般由5人至9人组成。居委会选举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民会议提名推荐,经居民会议通过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居委会选举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居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七条重庆市民政部门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五)不经选举委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