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校课程
移动资讯
今日 免费试听
企业发生的“冠名赞助费”,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企业所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人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