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8类终身身份类禁入:
第一类是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
第二类是从业人员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
第三类则是在报送或者公开披露的材料中,隐瞒、编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实、重要财务数据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第四类是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五年内曾经被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五年内曾经被采取身份类禁入措施的,也将被终身身份类禁入;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也属于终身身份类禁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