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章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框架
来源安法第2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范围第17条至48条涉及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三类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关键词安全生产条件、职责、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三同时、安全设施、安全设备、警示标识、淘汰制度、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危险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协议、工伤保险
知识点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考点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法条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
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知识点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职责内容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知识点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