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赣统字[2020]6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江西省统计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统计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
统计高级资格分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对应为正高级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实行专家评审;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评结合,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能够正常履行统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违反职业道德,经查实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政纪处分,延期3年申报。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四、正高级统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统计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设计过市厅级以上政府统计调查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的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
2.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下同),组织实施过政府统计部门实施的大型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统计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形成的工作成果2次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者3次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2.省、市、县(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课题研究报告等分别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者得到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3次以上。
3.统计研究成果、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并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重大专项统计调查工作江西省高级经济师评审,2次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励。
5.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被评为先进个人2次以上。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统计专业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论文5篇以上。
3.主持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市厅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3项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级统计类科研课题1项或省部级统计类科研课题2项。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江西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和研究成果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五、高级统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并受聘统计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并受聘统计师职务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并受聘统计师职务满10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或修订过市厅级以上政府统计调查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的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
2.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过政府统计部门实施的大型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县处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
4.组织编辑过3本省部级行业(部门)统计资料或3本市厅级行业(部门)统计资料或3本县处级行业(部门)统计资料。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统计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形成的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者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者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2次。
2.省、市、县(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课题研究报告等分别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或者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或者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或者得到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
3.统计研究成果、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次以上,并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者参与设计(排名前三)的统计调查方案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5.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被评为先进个人1次以上。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统计专业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高质量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均要求每篇不少于2000字,且为第一作者或独撰,下同)以上,其中至少1篇要求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高质量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
3.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篇;或在市厅级内部刊物上发表不少于4篇;或在行业(部门)、企业内部刊物上发表不少于5篇。
4.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探讨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论文在国家统计局内外网站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统计局内外网站、设区市统计局内外网站发表5篇以上。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和研究成果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六、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统计师
未具备正高级统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统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统计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统计师职务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统计师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方面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因统计工作成果突出获得国家统计局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
(二)高级统计师
未具备高级统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统计师资格并受聘统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统计师学历条件,取得统计师资格并受聘统计师职务满3年,除符合高级统计师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方面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级以上统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2.参加省级以上统计部门主办的与统计专业相关的比赛,并获得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三)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为标准。
(四)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行的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五)本条件所称的奖项级别:“国家级”:是指由国务院等机构颁发的奖项;“省部级”:是指由国家统计局、省人民政府等机构颁发的奖项;“市厅级”:是指由省统计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等机构颁发的奖项。
课题级别:“国家级”: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等单位的招标课题;“省部级”:是指国家统计局、省社科联、省科技厅等单位的招标课题,以及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全省重大招标课题等;“市厅级”:是指省统计局、设区市社科联等单位组织的招标课题。
(六)统计专业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
(七)本条件所称“主要参与者”,无特殊说明的,均指排名前三名。
(八)本条件由江西省统计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九)本资格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条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