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6月吴怪直案平反以来,市人事局与吴怪直之间争论的问题?围绕下列2个文?按哪个文针对吴怪直案执行?
1、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劳人薪局[1985]第12号)
(该文的配套文)湖南省高院、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湘法发字[1988]第80号文件。
2、人事部(1999)177号文第二款第一条。
长达3年多时间过去了,市人事局始终认定人事部(1999)177号文第二款第一条文后半段。市政府为此开了三次协调会。
2007年零陵区人事局按劳人薪(1985)第12号文与省高院永州市人事局,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湘法发字[1988]第80号文对尹之王与同志案(该案与吴怪直案平反跨越的年限情况相同)(见附件)。
2007年吴怪直提出请求市人事局按零陵区人事局的操作办法处理吴怪直案?市人事局不但不同意,还批评指责零陵区人事局的做法。
现在市人事局根据人事部,省人事厅电话意见改按(劳人薪1985第12号)文执行。但市人事局又忘掉了其配套文件(省高院、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湘法发字(1988)第80号文)于2008年7月23日出台了,只补发吴怪直服刑期间2年工资的决定。(吴怪直1987年月工资109元[可养活一家四口人] ),2年共补吴怪直2781.90元。
市人事局在处理吴怪直案中忘掉了下列国家颁发的配套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三款,第41条第三款。
2、省高院、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湘法发字(1988)第8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47条。
4、公务员法103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1条。
市人事局更忘掉了,原零陵行署(零署监发[1988]第03号关于开除吴怪直的处分批复。虽然以纠正,但行政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事永州市人事局,怎么赔偿或补偿或补发工资?市人事局对此只字不提。请人事局应以人为本,尊重我的权利。
致礼
永州市环保局 吴怪直
20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