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事局韶市人〔2008〕148号关于在全市新录用公务员中推行导师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市政府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为帮助新录用公务员尽快转变角色,快速适应机关工作,提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新录用公务员中推行导师制。为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韶关市关于在新录用公务员中推行导师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请各单位于每年十月(公安系统次年一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录用公务员导师的选聘工作,并将《新录用公务员导师名册》(附件2)、《新录用公务员导师推荐审批表》(附件3)报同级政府人事局备案,同时将《新录用公务员导师名册》的电子文本发送到市人事局培训教育科(邮箱sgpxjyk@)。详情可到韶关人事信息网(网址:)查询,并下载相关表格。韶关市人事局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主题词:人事导师制△推行通知抄报:广东省人事厅。韶关市人事局办公室2008年9月24日印发(共印60份)韶关市关于在新录用公务员中推行导师制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精神,为帮助新录用公务员尽快转变角色,快速适应机关工作,提高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导师指导对象韶关市各级政府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二、导师资格条件导师一般从本单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中选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觉悟高,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二)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三)工作成绩突出,工作经验丰富。(四)责任心强,善于指导和关心同志。(五)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三、导师选聘程序选聘导师要按照以下程序办法进行,保证推行导师制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一)新录用人员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所在科(股)室根据新录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职位工作要求,提出拟聘导师名单,报单位人事部门。(二)本单位人事部门对拟聘导师人员进行审核,报单位领导审定后,报同级政府人事局备案。(三)新录用人员所在单位举行有关仪式,向导师颁发聘书。在导师制实施过程中韶关市人事局,因故需改聘导师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四、指导方法被聘用导师聘期一般为1年,导师在受聘期间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单位做好对其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一)训练方法采用师傅带徒弟的办法韶关市人事局,实行一对一的职业训练,训练时间为1年左右。职业导师对初任公务员进行有目的、有重点的指导和帮助,及时发现并指出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进和提高。
(二)训练内容训练的主要内容为:公务员的基本素养(包括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和基本能力(包括岗位职责要求的各种能力,主要是办事、办文、办会能力,熟悉机关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三)考核鉴定导师要协助单位加强对新录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在指导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新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学****情况、工作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