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教育学院刊[2018]12号
各学习中心: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6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施行。印刷和分发。
特此通知
2018 年 1 月 17 日
附录
兰州大学互联网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在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招生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教育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兰州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网络教育学生。
第二章 学制及学习期限
第三条 兰州大学在线教育实行基本学制和灵活的学习期限限制。
(一)专科学校从高中开始的基本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为2.5年至5年;
(二)本科生从高中开始的基本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为5至7年;
(三)专科起本科课程基本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为2.5年至5年。
超过最大学习年限者,按逾期退学处理,已开课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章 入场与注册
第四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在线教育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学习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学缴费手续。 未按时办理入学缴费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当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电子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学籍电子登记。 教育部教育信息网对新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者,予以注册为学生;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对以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已缴纳的学费不予退还。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考核及成绩记录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单。 成绩单毕业后将纳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存入兰州大学档案室。
第七条 课程考试实行预约制。 未预约者,将不予安排考试。 如果您预约了考试课程但未参加考试,将被记录为缺席。
第八条 课程成绩由网络学习活动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如果您在课程结束时通过评估,您将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学习、参加考试。
第五章 重大变革与学习中心
第十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应在招生部门将数据报教育部前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兰州大学教育学院,中心报学院批准; 经教育部注册并取得正式学籍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经转出学习中心和拟转出学习中心批准,并由转出学习中心上报。 经学院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拟转入学习中心的学生必须具备转学生的专业,否则申请不予受理。
第6章 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学的,必须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习中心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颁发学习证明。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 开课两周后申请退学的学生,已开课的课程将不予退费。
第七章 毕业、结业、入学和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相关教育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本科生部分公共课程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 。 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兰州大学在线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或者学习期限届满的兰州大学教育学院,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学习证明:
(一)获得的学分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80%(含)以上,即可申请结业证书;
(二)学习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且获得的学分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30%(含)以上的,可以申请毕业证书毕业;
(三)获得的学分少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30%的,可以申请单门课程证书。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毕业证书遗失后不予补发。 但经个人申请并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补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根据《兰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细则(修订)》,网络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申请并审核,由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8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对政治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校纪校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违纪行为按照《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兰州大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纪律的,必须慎重处理。 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平合理。 学生可以对结论进行辩护、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生被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原《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