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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于全国人大的规定的相关司考考点

来源:网络整理 2024-04-14 21:0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下面,细雪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与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考试要点。

司法审查要点: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司法审查要点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些都表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_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撤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从国家机关的分工和法律地位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有首要地位。 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机构能够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无法与之平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议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 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

司法审查要点: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司法审查要点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撤销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_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不得超过三千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各选举单位的代表比例。 香港、澳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量,按照城乡比例原则确定。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群相同,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要求进行分配。 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极少的民族应当至少有一名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任期每届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因特殊情况无法举行选举的,经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推迟选举并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但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

司法审查要点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_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撤销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一、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修改十分重要。 这项权力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5以上的代表提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所有代表。 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客观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宪法颁布后最关键的问题是实施。 保证宪法实施,必须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 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由于这些法律涉及全国人民的生命,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上述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但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定。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候选人; 国务院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提名,根据国务院的提名确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提名,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上述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罢免提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代表提出。 主席团须提请会员大会审议,并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审议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批准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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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定。 必要时,可以成立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行使的职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鉴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宪法不可能全面列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些重大国家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理。 因此,宪法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

例如,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处理有关经济体制问题。必要时依照宪法规定进行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在不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议有关决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条例或者规章,公布实施,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 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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