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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4月4日)

来源:网络整理 2024-04-15 09:13: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束后两个月内召集。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开展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通知代表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并将提请的法律草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请代表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选举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领导协助领导开展工作。

一个代表团可以分为若干代表组。 小组代表会议选举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筹备事项的决定。

筹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工作,并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其他筹备事项提出调整建议,并提出调整建议。提交筹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应当经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执行主席若干名,选举主席团委员若干名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候选人;

(二)会议议程;

(三)决议的表决方式;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执行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

主席团执行主席可以就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的提案及相关报告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质询和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执行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法案及有关报告重大问题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向主席团报告讨论情况和意见。

主席团执行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讨论重大专业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汇报情况并回答问题。 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在会议上发言,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请假。

第十七条 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定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类会议上的发言将被汇总并发送给会议,并可以根据代表的要求向会议印发发言记录或者摘要。

大会全体会议设有礼堂座。 审核办法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举行秘密会议,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秘书处和有关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章 法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法案。 主席团将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将在列入会议议程前作出决定,并将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代表、代表团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国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该议案的说明。 法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报告。 主席团对提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案解释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案进行统一审查,并向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和修改草案。 重大异议应当在审查结果报告中说明,由主席团审议通过。 随后,将会议发出,并将修改后的法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会议发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专门法律起草委员会起草、提出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公布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基本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汇编并发送给会议。 。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特别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秘密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提交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全体会议决定。 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并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应当作下次会议记录或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答复应当自会议休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给出,但不得晚于六个月。 代表们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进一步研究处理,并负责回复。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议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经全体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作出相应决议。 。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的主要内容、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 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将由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每年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向会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将发展规划(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的主要指标下发会议供各代表团审议,并经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和审议相关专门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审议结果报告主席团。 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印发《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会议发出。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全国性事业单位委员的选举、罢免、任免、辞职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主席的候选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 经各代表团审议协商后,主席团将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候选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实行无记名投票。 只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人才能当选或通过。

会员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时,设立无记名投票办公室。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国家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主席团应当将辞职请求提交全体代表团审议,然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主席会议应当将辞职请求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辞职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如有,应提交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确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席的,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分别任命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 代理人由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出提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委员会组成人员、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由主席团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或者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出并批准。 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成立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由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召回案件应当说明召回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人有权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辩护意见,或者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由主席团向会议印发。

第四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被原选举单位免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其委员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相应地被罢免,并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询问与问题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提案及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国务院和各部门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出席会议并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法案和有关报告时,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法案作出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书面质询。

第四十三条 询问表必须载明询问对象、询问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受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口头答复询问。被询问可以书面答复。 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出答复的,提出问题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请求,经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作出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向主席团报告质询答复情况。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会议询问答复情况的报告。

以书面答复的,由被询问机关负责人签字,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具体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共同提议就某一具体问题成立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报大会全体会议批准。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过程中,调查委员会不得公开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请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记录。

第七章 发言与表决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条 代表在全体会议上发言时,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者,须在会前向秘书处登记,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 要求在会议全体会议上临时发言的人只有在会议执行主席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发言。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选举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 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5分钟。 十多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允许,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 会员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宪法修正案必须得到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

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采用表决、举手或者其他方式作出决定,并由主席团决定。

宪法修正案通过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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