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指导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招考委关于招生工作的精神和规定,执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
(二)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联系高校招生相关部门,编制并报送分省份、分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定学校招生规定;
(四)做好学校的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真实、准确地向考生和家长传达招生政策;
(五)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向财务部门提交录取名称及相关信息,并按付费姓名办理录取手续;
(七)向考生发出校长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和学生事务处制作的录取须知;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开工作;
(9)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录取名称,协助办理学生入学手续;
(十)完成上级机关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督导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的指示精神,适应省、市转型跨越的需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培养学前教育师资。 适当考虑0—6岁学前教育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立足太原市,面向山西省,服务周边地区,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学前教育师资和人才。
第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应当执行,并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官方网站等及时向考生和家长公布。
第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坚持适应行业、行业、用人单位需要的原则,坚持“根据需要确定计划,根据情况确定规模”的原则,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教育资源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 以及学校的总招生规模。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按照招生计划编制原则,合理分配普通高考分专业、分类别招生计划和相应学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招生计划编制程序:
1、招生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招生规模和招生情况制定招生计划;
2、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提出实施原则;
3、招生办公室根据实施原则与上级部门反复沟通、权衡并及时反馈;
4、沟通结果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并最终批准;
5、登录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一条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学生录取规则
(一)招收当年参加高考的全国学生,录取分数线按照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执行。
(二)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太原幼儿师范学院,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当提交的成绩相同时太原幼儿师范学院,将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各科目按单科成绩排序为:文史:语文、数学、综合文科; 理工科:数学、语文、综合科学。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类专业成绩达标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四)进阶考生专业确定办法: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当所有考生的专业愿望不能得到满足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转入不满足计划的专业; 不服从调整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规则
(一)严格执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高等教育招生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音乐、舞蹈、美术专业考生,达到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根据考生意愿和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外语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照志愿和录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 入学后所有专业外语教学语言均为英语。 男女不限。
第十五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和复试。 复试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考生未经学校同意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学校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以学校名称命名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初级学院)。 它就是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大学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 学业成绩优秀且经济困难的学生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申请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公布的招生制度、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金交纪财[2000] 30号)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金字费字[2002]250号)规定了标准。
序列号
主要的
学术体系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
公寓费用标准(每名学生每年)
幼儿教育
三年
2600元
600元
早期教育
三年
2600元
小学英语教育
三年
2600元
音乐教育
三年
5000元
舞蹈教育
三年
5000元
艺术教育
三年
5000元
艺术教育
三年
5000元
服装设计与工艺
三年
5000元
舞蹈表演
三年
5000元
10
旅游英语
三年
4000元
11
婴幼儿护理服务与管理
三年
4000元
12
青少年工作与管理
三年
4000元
13
音乐表演
三年
5000元
14
民族传统体育(武术方向)
三年
4000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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