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高效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湘潭工学院,国标代码:12651。
第三条 湘潭工学院位于长株潭核心区国家湘江新区九华片区。 地处长沙-湘潭河西大学科技文化走廊中心节点。 区位优势明显,交通十分便利。 是学生求学、就业的不错选择。 一个理想的地方。 学院前身为湖南工商大学北京学院,成立于2001年。202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湖南工商大学北京学院划转湘潭工学院。 它是一所私立、非营利性普通大学,是世界500强大学之一。 由实力企业吉利集团主办。 学院涵盖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七大学科门类。
第四条 毕业生符合本科培养条件,授予湘潭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湖南省有关招生政策,执行招生工作决议,领导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院设有招生办公室各专业录取分数线,负责制定相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 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班)要求
第八条 湘潭工学院2022年面向全国17个省(市、区)招生,具体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仅限招收英语语言考生。 考生须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口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其他专业(类别)不限制考生参加外语考试,但学校仅安排以英语为基础外语教学。
第十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执行’联邦。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份相应艺术类专业的统考和高考。 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学生所在省份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 ),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 学生所在省份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省招生办公室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德、智、体、艺、劳等综合评价选拔优秀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学生资源情况确定考生档案调取比例。 根据教育部规定,按批次平行志愿提交,转学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对晋级第一志愿的考生,根据考生的成绩分布确定专业录取等级各专业录取分数线,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如果无法满足第一专业偏好,可将年级差减少一个年级升入第二专业。 以此类推,对于不能满足所有专业抱负的考生,如果符合专业调整,则尽量转入同一学科相近专业; 不遵守专业调整的,将予以退会。 所有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院公布的电话号码主动确认录取。 未经确认的候选人将被撤回其档案。
第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科必须符合我院招生专业(类别)的选科要求。
第十六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将计入投稿及评分结果。
第十七条 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原籍省的排名规则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