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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2014)第32号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修订)

(2014)第32号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修订)

来源:网络整理 2024-05-24 21:08:17

粤土地协发[2014]32号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尊敬的会员:

为顺应行业发展及时调整注册规定,进一步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发展情况,省协会第三届三次、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分别对原《执业注册规定》中边远山区县(市)注册条件、土地估价中土地业绩认定、分支机构执业备案条件等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登记管理条例(修订)》

2014 年 5 月 13 日

关键词:土地估价执业登记公告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俊波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各市、县(区)以上国土资源局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2014年5月13日发布

附录:

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

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三次、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合伙企业、专门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中介机构和在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含各类分支机构)。

第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注册登记和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从事收取中介费用的土地估价业务。

第四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可以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相关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的评估、裁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五条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管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注册工作。

第二章 登记和年度检验

第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应当为机构在职从业人员,注册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应当达到60%以上。机构名称应当明确标明土地、房地产、土地资产、不动产、地价等评估或估价专业名词。承担两项以上专业评估的机构,名称中不得加注专业名词,即可以直接以企业名称加“评估有限公司”命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应当为机构注册土地估价师,并具有3年以上土地估价或者地价管理工作经历。

第七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根据执业范围分为下列类型:

(一)经本会推荐,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登记注册,获准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机构;

(二)经本协会登记注册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机构;

(三)经本协会登记注册的具有本市工商注册资格的律师机构。

(四)经本会登记的机构,可以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山区县(市)执业。

执业范围变更,应当按照“县—市—省—国家”的递进顺序申请变更。

第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注册登记及年检要求

1.全国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独立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师平均每人办公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主营业务为土地估价;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机构内执业土地估价师13人以上(含13人),其中注册3年以上不少于7人;

2.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在本省连续执业五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土地估价业绩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连续两年独立承担纯土地估价标的合计土地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估价总额20亿元以上的项目;(2)独立完成基准地价评估与更新、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或土地开发可行性研究等一项或多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土地估价工作;

3.专业质量考核在近5年连续3次抽检报告中累计得分均达到85分以上,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规范;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机构诚信档案中无影响专业注册的不良记录。

(二)全省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独立的经营服务场所,平均每名估价师办公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主营业务为土地估价;注册资本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万元);机构内执业专职土地估价师有7名以上(含7名),其中注册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4名;

2、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备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土地估价业绩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连续两年独立承担纯土地估价标的合计土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估价总额8亿元以上的项目;(2)独立完成基准地价评估与更新、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或土地开发可行性研究等一项或多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土地估价工作;

3、专业素质测评中抽检报告得分在80分以上,申请人具备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无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机构诚信档案中无影响专业注册的不良记录。

(三)执业机构在工商登记所在地城市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独立的经营服务场所,平均每名估价师办公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主营业务为土地估价;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机构内执业专职土地估价师4人以上(含4人),其中注册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人;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执业质量考核抽查报告得分60分以上,具备在本注册地城市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无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机构诚信档案中无影响执业注册的不良记录。

(四)在工商登记所在地山区县(市)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本条款仅适用于注册地在广东省偏远山区县(市),且无其他注册评估机构的机构,山区县的认定标准为上一年度政府公布的GDP或人均GDP在该省排名倒数20名以内。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山区县域执业”,其所在机构执业专职土地估价师须为2人(含2人),其中至少1人为注册执业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其他注册条件与所在市执业机构相同。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和年检要求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者行业处罚记录;评估师信用档案中没有影响执业注册的不良记录;

2、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后,须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2年以上,经国家组织的实践考核合格,方可注册执业。

3、必须是取得《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登记证书》的土地估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与执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存放在广东省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劳动部门;退休人员持有退休证,年龄在65岁以下;继续教育学时符合《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

4. 评估师须在原执业机构注册满一年,方可申请转执业注册,但期间离开原执业机构的,应申请注销注册,确定新执业机构并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条 执业人员注册和年度检查程序

1、执业机构登记注册和年检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均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在协会“新设机构登记系统”和“机构变更及年检申报系统”完成网上数据申报,并按照下文规定的时间提交书面材料;

受理注册申请书面材料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如有遗漏,将通知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材料全部提交后,将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分批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未报告或报告不实的,协会秘书处将会同各专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和业务素质测评。对通过注册程序的,将予以公示。

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接受年度检查书面材料,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并予以公告。

2.机构首次注册获准时获得《初审通知书》,三个月内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审核结果被取消;首次注册时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当年内不再受理;

3.新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范围仅限工商注册所在地城市,扩大执业范围的申请在机构年检时受理。

5.需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全国注册的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省级协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第十一条 执业注册和年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下列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原件以供现场核查。

1.机构首次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报告、《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登记(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有效办公地点证明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投资者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股权结构证明;

4.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5、专职土地估价师注册申请材料(参考下文要求);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首次注册为评估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及《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土地估价师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证明及与估价师所在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原件(须在广东省内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或劳动部门保存)及现所在机构购买的现行社保台账复印件;专业经历及过往土地估价业绩清单;

2.跨省报名的,还需提供原报名地或考试地省级协会出具的未在本省注册执业的证明及原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3.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年检须提交的资料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注册资本、经营地点、执业土地估价师等工商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办理年检;如有变化的,应在年检时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年检所需资料:

年检申请报告(详列组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经营地点及目前执业的土地估价师,简单介绍上一年度经营业绩)及年检申请表;工商部门审查通过的营业执照,及当前《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包括组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注册资本、经营地点等企业基本信息);上一年度《业绩报告表》;

2、评估师年度检验需提交的材料:

如估价师执业机构未发生变化,仅需提供注册土地估价师年检申请表、近1年参加继续教育或者达到5年100小时要求的证明、执业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如在年检申请机构已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只需提交最近连续12个月的社会保险清单);如估价师执业机构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

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考核方法如下:

1、学术委员会、考试报名与教育委员会、专业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评审专家从协会专家库中遴选而出。

2.业绩考核分为技术业绩考核和估价师现场考核两种形式。原则上以技术业绩考核为主,特殊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采用或增设估价师现场考核形式。技术业绩考核采用“抽检”与“送检”相结合的方式。“抽检”指评审委员会从被考核人过往业绩中随机抽取1至3份《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初次报名机构为具有3年工作经验的土地估价师)。“送检”指被考核人以单项业务为例,模拟并提供全套项目档案(包括接受业务委托、现场勘察作业、项目风险评估与控制、正式提交委托人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等归档材料)。 抽检和送检的算术平均得分作为技术成果鉴定结果,但初始注册机构的任何一项技术成果评审不合格的,视为不合格。

3、勘验报告以纸质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协会秘书处于勘验当日上午公布勘验报告编号,各机构接到通知后,于当日将勘验估价报告、技术报告及附件复印件以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寄出,邮戳日期应与通知日期一致,否则不予审核;电子文档于当日以PDF格式上传至“广东省土地估价报告网上审核系统”。

受检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考核报告,且能充分说明理由的,协会将安排时间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检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该机构承担。如未按时提交检查报告,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4.申请机构评估报告经评估委员会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注册;评分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评审标准的,不予推荐或者改变其执业范围。

5.宗地评估土地估价过往业绩认定标准:2012年7月1日前竣工的项目,以《广东省土地估价业绩报告系统》数据为准;2012年7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以《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报告电子系统》数据为准;基准地价、农用地分等定级等非宗地评估咨询项目,以《广东省土地估价业绩报告系统》数据为准。

第三章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变更登记:

1.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结构、注册资本、经营地点等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2.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单位发生变化的;

(以上情形视为重大变更,应于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3.其他应当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变更登记程序

变更登记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变更登记网上数据申报需提前2天在协会“组织机构变更及年检申报系统”完成。书面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缺漏,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交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月办理变更登记并通知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下列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原件以供现场核查。

1. 机构登记变更所需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登记(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会决议、工商部门出具的组织机构变更而非新登记的证明文件、变更后的股东结构证明;

3、投资者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该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评估师注册变更所需资料

1.变更注册申请书及《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原执业机构同意注销注册的证明及现执业机构同意申请注册的证明。如属跨省注册,还需提供原注册地或考试地所在省级协会出具的未在本省执业的证明及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原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证明及与现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原件(须存放在广东省内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劳动部门)及近12个月的个人社保台账清单;执业经历及过往土地估价业绩清单;

2.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登记变更范围,视为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按照初次登记重新进行评估。

1.该组织的商业登记号码已经改变,并且无法证明其继续存在;

2.机构合并、分立后,三分之一以上注册三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和其他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转移的;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相应改变其执业范围或者注销其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1.机构登记变更后不能满足原执业范围的登记要求;

2.年度业绩考核、专业素质考核未达到原执业范围注册要求的;

3.连续两年被列入年度检查整改名单的;

4.其他不符合原执业范围注册条件的。

第十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事网预备案中心,撤销其执业资格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报告业绩;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

5.土地估价机构停业一年以上或者终止业务的;

6.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土地估价业务的正常开展;

7.机构连续两年无业绩或业务质量评估抽检报告不合格;

8.虚假登记、非法设立分支机构、允许他人(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等不良行为;

9.连续两年内接到三次以上投诉,且经调查属实的;

10.其他应当被取消注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已被撤销的土地估价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第四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估价机构分公司是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总公司)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地区发起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独立法人土地估价业务机构,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出具估价报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分支机构,须向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执业登记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后,分支机构方可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设立分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土地估价机构在其登记的执业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2.总行注册执业5年以上,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具有对分行质量监管能力,分行成立前总行评估报告抽样结果连续两年达到85分以上;

3、分公司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分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在20万元以上。分公司负责人须为执业3年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

4.分支机构应有2个以上的注册土地评估员全职工作,其中一个已注册并执业超过3年。

5.其他相关条件。

第23条在工业和商业注册后的30天内,分支机构的建立,取消和变更应在分支机构的注册期内进行注册。提交的,他们应在省级协会的网站上分批发布15天,以接受社会监督,如果没有报告,或者该报告在宣传期之后是错误的,协会秘书处将与专业委员会一起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那些符合条件的人将通过注册程序和通知。

第24条应向以下申请材料提交土地评估分支的提交和注册:

申请书;在分支机构的股东(合作伙伴)中,总部的管理方法(分支机构的详细规则);除了负责人外,必须在广东省购买该分支机构的土地评估师的社会保障,并且人事档案应保存在广东省的人才交流中心,街头或劳工部)。

第5章注册该省以外的土地评估机构的实践

第25条:遵守市场访问规则中国人事网预备案中心,拥有国家实践资格的省外土地评估机构可能会在我们省从事社会中介地的土地评估业务,但他们必须在广东省内接受行业监督,并且必须在执业之前向广东省省份土地评估者进行注册。

第26条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注册申请(对公司的基本信息和注册的土地评估);和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的副本;

第27条省以外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根据这些措施的第4章的相关规定在广东省内建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雇员及其专业行为应受到省级协会的管理。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28条这些措施应由广东省土地评估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解释。

第29条该措施应于2014年5月13日生效,最初的“广东省土地估值机构和土地评估者的登记措施”(广东土地协会[2012]第31号)应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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