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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通知》(教函[2013]9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春季高考招生规定。
第二条 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机构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机构全国标准代码:1111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7098号; 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证学校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途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条例、招生细则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招生纪律,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督导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种类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包括“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成绩招生”)、中职毕业生入学统一考试(以下简称“3+证”考试招生)两种形式。学校春季高考各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编制的《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中统招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春季高考报名要求
第十五条 以本校学业考试成绩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分数线,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1]7号)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相关要求,并参加2022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2022年1月举行的广东省普通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的报名。
普通高中艺术类(含音乐、美术,下同)考生2022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对应专业统一实践考试,还须参加相应专业统一实践考试。
我校“学业考试成绩录取”各专业详细要求请参见《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春季高考统招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3+证书”考试的职业学校考生,须符合《关于做好2022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办函〔2021〕7号)规定的相关普通高校报名条件,参加2022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2022年广东省中职毕业生普通高校报名,取得拟报考专业所需的职业技能证书。
我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详细要求请参阅《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春季高考统招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六章 春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招生录取制度,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进行综合测评,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在满足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相关录取条件、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学业成绩录取”、“3+证书”考试录取等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测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的条件下,学校根据考生意愿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现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金融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体培养模式及收费标准详见我校招生网。
我校2022年四年制高职招生专业为: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建筑智能工程技术。学制四年,按专科批次招生。学生完成三年学习后,成绩优异者再学习一年,考试合格者,颁发四年制高职专科毕业证。在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称评定、报考公务员、职员时,其学历可享受与普通本科生同等待遇,也可作为企业就业的参考。不想继续学习的学生,考试合格者,颁发三年制专科毕业证。
第二十条 我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英语水平不强者请谨慎申请。
第 1 部分
“学业成绩录取”招生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业考试成绩录取”,分普通类、艺术类招生。普通类学生按学业考试总成绩排序录取,艺术类学生按综合总成绩排序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先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后总成绩低者优先录取。考生总成绩(综合)相同时,按排序录取。考生排序相同时,按综合素质测评录取。
第 2 部分
“3+证书”考试准考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3+证书”考试录取以考生文化科目统一考试总成绩为准,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总成绩低者次之;总成绩相同时,按名次排序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中职阶段专业相关度较高的考生。
第 3 部分
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春季高考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审核同意的考生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分数线,确认为正式录取考生,学校凭省招生办审核同意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入学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办[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办[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如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符合相关录取标准,可正常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质健康审核。对审核后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学习所录取专业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 组织保障和时间安排
第二十六条 我校按照“省部门牵头、高校负责、自身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做好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我校深入实施春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将招生政策、考生资格及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招生信息、考生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等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九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二十八条 通过学校春季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缴纳学费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春季高考新生报到注册时,须核实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专、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历资格证明。未提供相应证明的,不予报到注册。
第三十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审查。学生在注册、考试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深价〔2000〕140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发布的标准执行。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按照《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粤发改规〔2018〕7号)有关要求制定并执行。
普通专业:6000元/生/学年(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5000元/生/学年);美术、音乐专业10000元/生/学年;现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5600元/生/学年;金融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9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15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