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东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4122010200),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人民大街、净月街两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对象为2024年参加高考的考生。本科招生包括高考招生和专项招生。专项招生包括国家专项、高校专项、优秀教师专项、民族专项(含西藏高中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合作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港澳台侨生等。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机制,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招生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综合推进和监督实施。招生委员会为招生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本科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协调与教育部本科招生司有关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向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
(3)起草本科招生重大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收集、整理本科招生重大问题决策所需的信息;
(四)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招生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报送学校;
(五)起草、报批、发布本科招生规章制度;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负责协调、处理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的有关问题;
(8)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
(九)履行相应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10)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复查工作;
(11)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数量、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储备计划不得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使用储备计划时坚持集体决策、规范有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二条 每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平行志愿填报批次)或者120%(连续志愿填报批次)2024年二本师范大学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具体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交申请时,对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认定为考生所拥有的全部加分项目中的最高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数不适用于不按省份或专业安排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顺序志愿招生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的,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考生人数仍不足的,将剩余计划转入其他考生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平行志愿招生批次中,第一志愿招生人数不足的,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考生人数仍不足的,将剩余计划转入其他考生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尚未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综合考试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含内蒙古自治区):
(1)已获得录取的考生,按照录取分数线从高到低、专业偏好从早到晚的顺序进行录取,专业偏好之间不设分数差。
(2)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报名分数相同,则优先考虑实际考试成绩较高的考生;若实际考试成绩仍相同,则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依次优先考虑汉语、数学、外语;理工科专业依次优先考虑数学、汉语、外语)。
(三)对报考专业无法满足条件且愿意调整专业的考生,将按照录取分数线从高到低的顺序结合招生计划调整至其他专业,直至满员。当同一批包含多个性质和类别的专业(卓越教师专项计划、公费师范院校、民费师范院校、非师范院校等)时,调整范围覆盖同一批、同一学科的所有专业,但以下情况除外:
(1)未申报优秀教师专项专业的,不能转入优秀教师专项专业;
(二)未报考公费师资培训项目的,不得转入公费师资培训项目;
(3)如考生未报考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则不能转入少数民族预科专业;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只接受已报考该项目的考生,不接受重大调整。
凡所申请专业无法满足要求且拒绝调整专业,或同意调整专业但不符合调整原则或招生名额已满的考生,将被拒绝入学。
第十六条 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
考生填写的专业偏好须符合学校的招生专业和选修科目要求。
(一)对按志愿顺序录取的考生,其录取办法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2)对采用“专业+学院”并行报名的考生,按照报名分数高低顺序录取,直至额满,不做重大调整。
(三)通过“院系+专业组”平行申请方式录取的考生,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录取,直至满员。报考专业无法满足条件,愿意调整专业的考生,可以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4)同专业招生时,若备案分数相同,优先考虑实考成绩较高的考生;若实考成绩仍相同,则按录取省份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同分数排序录取。若录取省份未规定本批次同分数排序,则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历史专业考生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物理专业考生依次比对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改革专业考生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七条 报考体育教育、冰雪运动专业考生须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且成绩不低于80分(满分100分),高考文化科目成绩不得低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设定的学校本批次体育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不设定高考文化科目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份,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体育专业统考成绩达不到学校要求的考生,予以拒绝录取。对已经录取的考生,按照备案分数从高到低、专业偏好从前到后顺序录取,专业之间不得存在分数差异;报考同一专业时,如备案分数相同,优先考虑高考文化科目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较高的考生; 若高考文化科目成绩(含政策加分)仍相同,则按高考文化科目实际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录取。
对所报专业无法满足条件、愿意调整至其他专业的考生,将按照报名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结合招生计划调整至其他专业,直至满员;未报考公费师范专业的,不能调整至公费师范专业。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编辑导演专业按普通专业相应批次招生(无艺术类专业考核要求),经录取合格的考生,其录取办法按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毕业时,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大学特色专业、卓越教师特色专业、艺术、运动训练与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港澳台招生(香港学历教育考试招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历教育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学校2024年招生简章及相关招生说明执行。国家特色专业、民族特色专业、华侨及港澳台学生联合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英语、英语(公办师范)、英语(优秀教师专升本)、商务英语、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选修英语作为外语。计算机、经济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均有英语授课课程,英语水平不高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结合我校各专业实际,制定我校各专业体检要求,具体要求请参见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和优秀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原籍学校和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和就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宿舍为六人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注册后,学校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者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024年二本师范大学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注册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