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23年广东财贸职业学院暑期高考招生简章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财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财贸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6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南岭西路9号;邮编:510445
清远校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中苏路28号; 邮政编码:511500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督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证学校名称:广东财贸职业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途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规章、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考题规定,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大专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类(史学、物理)、文体类(美术)专业按照省(地、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广东省高等学校和专业的学生,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包含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所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调整比例。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测评和体质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材料提交要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大类(史学/文科、物理/理科)分类别录取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细则发布后,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分数线,按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专业优先安排录取。专业已满的,对学生后续专业逐一进行核查。如考生总成绩排名相同,优先安排已修读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学校对无排名或有排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数线相同的考生处理办法:按照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实行分级考试,按照各省(区、市)备案规则下达文件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总成绩低者优先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分数线,按名次排序录取;考生名次相同时,优先考虑已修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报考专业均未被录取,如同意专业调整,则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将其调整至同一学校专业组内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如拒绝调整,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英语水平不强的考生应谨慎报名。
第二十五条 加分或优惠录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办[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办[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具体要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质健康审查。对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者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二十八条 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缴纳学费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审查。学生在注册、考试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违规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5250元;艺术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学前教育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其他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641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700-1400元。最终收费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为准。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