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实行“审批与征收对接”原则,即委托地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广东省财政厅网上缴费平台,同步完成所涉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
1. 收集依据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价费[1998]218号)和我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中央和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等文件广东省财政厅网上缴费平台,组织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2. 取货时间
每年第三季度发出催收通知,第四季度完成催收工作。
三、收款操作方法
每年第三季度,省、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向频率使用单位或台站设置单位出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收款人,告知收款人可通过广东省财政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网上支付(详见粤财预函[2017]16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推广应用财政网上支付平台的通知》),相关收入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缴广东省国库。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将进入行政执法处罚程序,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滞纳金。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649号),对全省企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予以减免。因此,地级以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仅限于向非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