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中文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缩写:桥田,英文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英文缩写:HRBNU。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231
第六条 学校类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实施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具有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地理位置:主校区(松北校区)位于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合兴路50号;江南第二校区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头道街9号。
第九条 学校对在读本科生,在学制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和学校招生政策的发布、解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2024年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结合往年招生、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今年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24年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选修科目要求等要求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不得超过年度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计划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向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录取与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按照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中“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由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转学比例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和我校生源情况确定,实行平行自愿填报的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七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测评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根据高考备考成绩、高考排名、艺术体育类专业成绩、专业偏好、体检结果、考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等综合因素,确定是否录取考生及录取专业。如无法满足申报专业偏好,且考生愿意调专业,则所有调专业考生的录取优先顺序均低于其他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并在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英语、商务英语、翻译、法语、西班牙语、汉语国际教育及“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实验班等专业外语限于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不设性别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专业招生规定
1.被录取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偏好的原则2024年哈尔滨师范大学几本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按分数高低顺序编入专业,专业偏好不设分数差异。分数相同者,按原籍省份同分排序,排序高者优先。原籍省份无排序方式规定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排序。其他非改革省份按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排序,单科成绩高者优先。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按专业优先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
1.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普通专业对应批次招生,经审核合格者,按照普通专业录取规定录取。
2、美术专业:经审核合格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偏好的原则,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分配专业,专业偏好之间不设分数差。专业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高考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较高的考生。
3、其他艺术类专业:按照分数优先、专业优先的原则,按照报名分数从高到低进行录取。报名分数相同时,文化类科目分数较高的优先录取;文化类科目分数相同时,汉语、外语、数学等科目分数较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专业招生规定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经审核合格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专业优先的原则,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分配专业。专业分数相同时,文化科分数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文化科分数相同时,汉语、外语、数学分数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单独招生的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文化课考试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考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独招生体育考试考试办法及评分标准》执行。学校将根据考试成绩设定文化课分数控制线,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按照项目要求择优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请参考《哈尔滨师范大学2024年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时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波兰语、法语、西班牙语专业根据语言专业学生需求,采用“2+1+1”联合培养模式,即学生第一、二年在华学习2年,第三年须赴国外大学学习1年,第四年回国完成余下1年的学业。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2024年哈尔滨师范大学几本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可获得哈尔滨师范大学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留学费用以当年相关国家大学学费为准,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实验班为学分互认的中美联合培养项目,采用“1+2+1”联合培养模式,即学生第一学年在国内学习一年,第二、三学年须赴美国东华盛顿大学学习两年,第四学年回国继续完成余下一年的学习。符合毕业及学位要求的学生可获得哈尔滨师范大学、东华盛顿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及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出国手续及在美期间费用按中国教育国际交流中心、东华盛顿大学标准收取。中国教育国际交流中心收取出国手续费及签证费24369元人民币,回国押金50000元人民币,项目管理费3000美元。 东华盛顿大学每年收取约 32,268 美元的预付款,包括学费、食宿和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校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属高校公费师范生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的通知》(教厅[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指南》)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以及我校部分专业本科生补充身体健康要求执行。补充要求如下:
1.根据《体格检查指南》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入学的专业(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补充专业包括生物科学、生物技术、视觉传达设计等;
2.根据《体格检查指南》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录取的专业(色觉异常Ⅱ级(俗称色盲)):美术与设计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类、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类、生物科学类辅修专业;
3.根据《体检指南》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录取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物联网工程专业、数字媒体技术专业;
第三十条:对《体检指导意见》规定“学校不得录取”的,我校不予录取;对《体检指导意见》规定“学校不得录取相关专业”的,我校不予录取相关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复核。体检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要求的新生,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和规定公布。考生可登录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登录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政策评定、颁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设有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等;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政策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资金、求职创业补贴;学校入学后,在校学习期间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校内助学贷款;学校通过提供勤工助学、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2024年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